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 发表日期:19800504
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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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扩大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根据施工企业任务变化大,流动分散和高空、野外作业多的特点,企业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直接招用临时工。企业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增加固定职工时,有权根据生产需要,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劳动部门应照顾施工企业的特点,女工比例应尽可能小一些。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按照任务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加奖励或计件工资制。对于提前竣工,其工程质量、消耗、安全等均符合规定的,也可以适当发给提前竣工奖,奖金由建设单位收益中开支。对于节约三大建筑材料的,也可以发给节约奖,奖金由节约价值中开支,木材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到十五;水泥的奖金率为百分之三到八,钢材的奖金率为百分之一到三。具体办法由国家建委商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