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 发表日期:19820504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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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工 资 福 利
第六十条 必须关心职工生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制度,供应职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对从事有碍身体健康的工种,要适当发给营养补贴。要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逐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要注意劳逸结合,精简会议。要关心少数民族职工的日常生活,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注意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