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劳动人事部 发表日期:19830225
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节录)

为了改革招工办法,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建设一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现化文化和现化生产技能的工人阶级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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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收新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准备培训作专业技术工人的,一般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直接招收技术工人的年龄、婚否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服务性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也可以适当放宽。
招工的男女比例,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劳动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凡是适合女青年做的工作,应该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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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的招工考核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招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招工单位负责,必要时还可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招工机构负责。
各单位在招工之前,应拟定招工简章,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工名额、男女比例、招工对象及条件、招工的地区范围、报考时间及地点、试用期或合同期限、录用后的权利、义务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