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人物升学深造的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表日期:19830613
关于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人物升学深造的暂行规定(节录)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先进人物的培养教育,特别是在五十年代,曾经把一大批先进人物,保送到工农速成中学,并从中选拔一些同志进大专院校深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他们经过勤奋学习,许多同志已经成为熟悉业务的行家和各级领导岗位上的优秀干部。后来对这些工作有所忽视,特别是十年内乱的破坏,使不少先进人物的文化水平偏低,这同他们肩负的四化建设重任不相适应。目前,先进人物担负的生产、工作任务重,业余时间少,文化学习的客观条件也比较差。他们迫切要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为了更加有效地提高先进人物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央提出的关于“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先进人物,可选送到有关学校深造”的指示精神,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对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级以上批准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和革新、操作能手(以下简称先进人物),报考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婚否不限,经单位推荐,可报考相应专业,参加统一考试,录取时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对男女考生应一视同仁,除不适宜女性工作的专业外,不要对女先进人物限制比例或提高分数线。在考试前,有关单位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复习时间,并组织他们集中进行学习,选派水平较高的教师给予必要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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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政府部门、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干部学校、职工大学、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学校、农业学校以及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种类型的学校,都要优先录取先进人物。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先进人物的文化、政治、技术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