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发表部门:公安部 发表日期:19880919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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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勤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男交通警察不准蓄长发、留胡须。女交通警察不准描眉、涂唇膏、留披肩发,不准戴装饰品。执勤期间不准穿高跟鞋或黑色以外的杂色鞋,不准背手、叉腰、插兜、扶肩搭背,不准吸烟、吃东西、看书报,不准闲谈、会客、办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