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公安部 交通部 发表日期:19890304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节录)
(一九八九年三月四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三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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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港区进行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运输物资和港口设施;走私、投机倒把;套购、倒卖船票;行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妇女、赌博等各种危害港区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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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渔船、小型民间船(艇)不得围靠、追逐中外客货船舶,也不得向中外客货船舶讨要财物或以物换物。严禁利用船舶卖淫、嫖娼和进行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