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部门:交通部 发表日期:19750925
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75)交公路字1273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一九六二年八月,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颁发了《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规定自试行以来,对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指导和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部曾于一九七二年发出了“征求修订《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该规定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两次组织有关省、市交通局的同志共同讨论修订。现将修订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附: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路部门要做好职工的福利、卫生、文体和保健工作。要逐步修建一些家属宿舍,解决职工家属住房问题。在养好公路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养路职工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根据工作的需要,假期可以前后挪动后实行轮流休假。对女工应根据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照顾。
边远地区可根据情况举办子弟学校,解决职工子女入学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可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吸收职工子女参加养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