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
发表部门:司法部 发表日期:1990000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节录)
(法(司)发〔19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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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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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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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