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化学工业部 发表日期:19910425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节录)

第十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10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食堂、厕所、淋浴室、存放室、盥洗室、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医疗机构及办公室等,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
第104条 距作业地点或井口不远的地方设置男、女厕所,并有洗手设备。井下应设有移动式厕所,便于把粪便运出井外处理。厕所内通风要良好,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105条 距作业人员或坑口较近的地方设置男、女淋浴室、更衣室和紫外线照射室。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管理和检查
第116条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规,安排工作必须照顾女工生理特点。女工不得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强烈振动的作业,不得从事井下作业以及高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