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司法部 发表日期:19910812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节录)
(1991年8月12日司法部令1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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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九条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等作业的劳动教养人员,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照顾女劳动教养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