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普升考核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20718
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普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健美操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裁判技术水平,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国际级健美操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女性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二)具有四年以上国家级裁判员的工作资历,并至少担任过二次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
(三)专业英语(40%)和英语基础口语(60%)二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
第三条 申报国家级健美操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岁以下,身高在一百七十厘米以上;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身高在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
(二)获一级健美操裁判等级称号,并至少三次担任国家体委批准的全国比赛裁判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基础英语(30%)、《健美操竞赛规则、裁判法》(30%)和现场评分(40%)三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