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司法部 发表日期:1993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26号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萧扬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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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考核考试,按条件吸收,把好进人质量关。凡发现不适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应及时调换。
女劳动教养场所,可按照上述条件吸收适当数量的女干警从事警戒工作。
担负门卫等警戒工作的干警,其年龄、文化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