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发表部门:公安部 发表日期:19510815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节录)

……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戏剧、影片、歌曲等之内容,均须经文教部门核准后方得出演。
(二)场内秩序,营业时间、座位、票数、消防、公共卫生等设备,均须按照人民公安机关规定执行;遇有公安人员、人民警察检查时,应负责协助。
(三)对聘雇之职工、艺员、歌女等,均不得限制其转业自由,并不得有非法剥削及猥亵行为。
(四)娱乐场所之服务人员须佩带证章符号,以资职别。
(五)遇有形迹可疑观众,或确知其为匪特分子、被通缉分子时,应即时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观众失落之幼童或物品,除须及时揭示招领外,并须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指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