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财政部 发表日期:19861031
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第五条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来源和条件: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来源,主要从财税系统和工交、外贸、粮食、金融、农
林、文教等部门的财务会计干部中选调,并可分配一部分大专、中专财经专业毕业
生。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条件:具有高等财经院校、中等财经学校学历的人员;
虽没有中专以上学历,但长期从事财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比较熟悉
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人员;高中毕业后从事财经
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企业财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应挑选一定数量的会计师、经
济师);身体健康,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