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发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00609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六十九条 军人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军容严整。着制式军服时,要遵守
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见附录七)

(二)男军人大檐帽、作训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大檐帽作训帽稍向后
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一指(约一点五厘米),女军人三指(约四点
五厘米)。无檐软帽稍向后倾。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
指。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拉紧并保持水平。
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戴便帽。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
布料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军官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
衫,系制式领带。士兵着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作训服(工作服)只限于
作战、训红、施工、体力劳动时穿。
(四)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准围围巾。
(五)通常应着制式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灰棕色鞋(女军
人还可着浅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
需要,不准着拖鞋。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城市驻军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
构或军区指定负责维护军容风纪的单位统一规定,其他的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七)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规定
执行。
(八)参加值勤、操课、检(校)阅或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要扎腰带,其
他场合和时机可不扎腰带。特殊情况需扎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第七十一条 军官、士官和学员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
购时,应着便服。士兵探家期间可着便服。乘公共车辆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军官,
往返途中可着便服。

第二节 仪容

第七十三条 头发要整洁。男军人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
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准烫发
。师以上首长可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
种或几种发型。
第七十四条 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
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军人不准纹身


第三节 称呼和举止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
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准猥集街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车、船
和飞机时,要按次序上下,不准争抢座位。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主动给首长、
上级、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