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
发表部门:公安部 发表日期:19901030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关于收容教育卖淫妇女、嫖娼人员的依据和复议问题
对卖淫妇女、嫖娼人员需要收容教育的,要依据198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
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国发[1986]85号文件),198
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
联给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和防止性病蔓延的报告》
(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情况通报》1985年第468期,见《公安建设》1
985年第25期)和198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
987]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审批。被收教育的人不
服收容教育决定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