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表日期:19940929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4]26号)

为了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中央曾于1991年作出《关于抓紧培养教
育青年干部的决定》(中发[1991]17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
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精神,采取选派干部挂职的形式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取得了
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选派干
部的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影响了干部挂职锻炼的成效;有的对干部挂职锻炼的指
导思想认识不够明确,一部分挂职干部的主要精力被放到跑资金、项目上,未能得
到应有的锻炼;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大都集中在少数沿海地区,到贫困地区和艰苦
地区的少;有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没有跟上,使挂职锻炼流于形式等等。为了适应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二、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
部培养规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选派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
力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选派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
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上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厅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
0岁以下,县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上述条
件确定挂职锻炼的对象。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
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干部挂职锻炼。

19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