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发表部门:劳动部 发表日期:19941114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47号)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
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
减人员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