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表日期:19911012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10月12日发布,
人法发<1991>5号)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