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劳动人事部 发表日期:19840320
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 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 及时
掌握情况,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
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
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这一部分人是登记的主要对
象:2。其它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二十五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
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
已在区、县以下集体单位(即所谓"小集体")就业的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
不计入待业人员数内。他们中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参加招工考试,按各地现行规定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