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发表部门:卫生部 发表日期:19840418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和非甲非乙型)是法定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
、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较高等特点;部分乙型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
人可演变成慢性,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
,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流行
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粪—一口途径,乙型肝炎和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
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要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
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
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 管理传染源:


3. 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生产、 经营饮食品单位的直接接触入
口饮食品的人员、职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食品商贩以及保育人员等,每年应作健
康检查,发现肝炎病人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
正常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食具或幼儿的工作。痊愈后观察半年,半年内无明显临
床症状,每隔三个月作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均正常时,方可恢复原工作。患慢性
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者,一律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具或幼儿工作。
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
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4. 幼托机构中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幼托机构发现急性甲型或流行性非甲非
乙型肝炎病人后, 除患儿隔离治疗外, 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45天。医学观
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
手续。对出院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一个月,并需持有区、县级或街道、公社
级医院痊愈证明方可回所。对与急性肝炎密切接触的儿童,自最后一次接触日起,
医学观察45天(如系留家病人的接触者,则延长至75天)未发病者方可回班。

6.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
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
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
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
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
与健康人分开。 HBsAg携带者如系保育员应进一步检查HBeAg,如属阳性,则不宜
直接接触食品、食具和婴幼儿。 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二) 切断传播途径:


3. 加强幼托卫生: 幼托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对食具
及便器消毒的制度,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制。对全托单
位还应注意尿布消毒。使用的玩具各班组应严格分开。发现肝炎患儿,应立即隔离
并及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对所有班进行消毒及医学观察。要重视农忙期间设立的
临时托儿所的卫生管理,掌握保育员的健康状况,增添必要的消毒设备。
7. 加强母婴传播的阻断工作:妇产科工作者应向HBsAg阳性育龄妇女,广泛宣
传乙型肝炎的危害性,及预防乙型肝炎的注意事项,宣传优生优育。 应将HBsAg列
为产前常规检查项目, 检测方法为RPHA或ELISA。对HBsAg阳性尤其HBeAg也呈阳性
者,应设专床分娩。产房所有器械要严格消毒。有乳头裂和乳腺疥疮的HBsAg阳性
产妇,应暂停哺乳。对HBsAg阳性尤其HBeAg也呈阳性的孕妇所生婴儿, 可用乙型
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和/或乙型肝炎疫苗加以阻断。

(三) 易感人群的保护:
1. 市售人血丙种球蛋白和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对甲型肝炎接触者有一定保护
作用,主要适用于接触甲型肝炎病人的易感儿童。剂量每公斤体重0.02—一0
.05毫升,注射时间越早越好,不宜迟于接触后7—14天。
2. 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我国已小量生产,主要用于母婴传播的阻断,可单
独使用或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其次,可用于意外事故者的被动免疫。
3. 血源性乙型肝炎灭活疫苗:我国在有关生物制品研究所开始中批量试生产
,主要用于阻断母婴传播。 其他人群接种疫苗时,则需经HBsAg、抗--HBs和抗--H
Bc检查筛选,证明是易感者后方可使用。
(四) 病毒性肝炎消毒方法(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