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90410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
(二)职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三)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愈,或已治愈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五)职工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探亲尚在规定期限内的;
(六)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带薪假期,以及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