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30518
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3年5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四章 养老条件与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的养老条件,参照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
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凡符合养老条件的,须向市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办理
养老手续,从办理养老手续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障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
养老年金,直至去世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