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一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1102
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号令发布)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八条 (驾车人员条件)
从事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驾车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正在待业;
(二)身体健康,其中男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经过非机动车运输职业培训且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