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发表日期:19940809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4年8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