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表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930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 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实行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并逐步实行工
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等保险制度。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
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并按期向当地县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省直在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分别向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和省劳动
就业管理局缴纳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