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劳动
发表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12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
行。

1994年11月21日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年11月19日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
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
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
元至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