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发表部门: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90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9月3日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
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该
岗位退休的,享受全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