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91111
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十条 路边店从业人员中的外来人员,应按照《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的规定到从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路边饮食店、旅店不得雇请县外女
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路边店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
规定,坚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严禁上路拉客、利用女从业人员陪伴顾客吃喝搞流氓活动。
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掺假掺杂、短斤缺两、哄抬物价。
不得转让、出租或承包路边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