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
发表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30116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穗府(1993)7号)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一)企业有权在广东省城乡范围内自主招收工人,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某些工种,如需到省外招工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招工所在地的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二)企业可以通过商调的办法,在市区范围内从其它企业调入本企业需要的
人员,调动手续由企业自行办理。企业间的职工调动不受所有制身份的限制。
(三)企业合理劳动组合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富余人员,可以通过开办各
种类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第三产业企业予以安置。但对下列富余人员不得
辞退:
1.一九五九年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五周年以上的;
2.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
4.非因工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难以坚持正常
工作的;
5.在孕期、产假期以及三岁以内婴幼儿养育期的女职工。
对其他富余人员,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辞退,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管理
并提供就业服务。
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每安置一名富余人员,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从待业救济
金中提供低息贷款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