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发表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30625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
施行。
市长 黎子流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

第六条 社会劳动保险内容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持有县以上(含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的《计划
生育许可证》,并具有婴儿出生证或夭折证明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社会劳动保险

(二)符合国家养老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职工,可享受养老社会劳动保险;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
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可享受工伤社会劳动保险;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按有关规定辞退的职工及其他情况的
待业社会职工,可享受待业社会劳动保险;
(五)医疗社会劳动保险享受待遇条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