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70801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工人

(一)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工人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进行治疗、疗养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八小时工作制度和休
假探亲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确因
生产需要超过的须征得职工同意。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准加班加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