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10607
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6月7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七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毕业生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