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发表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30928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
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
应本职务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
十天的;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
的;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第八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本办法第九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
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第十三章 退休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凡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
十五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应当退休。
第九十条 公务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满二十年的;
(三)在消防、防暴、刑侦、缉私等特殊岗位工作十年以上或因公致残,男性
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