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
发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40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84〕5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
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为尽快改变我
区落后面貌,振兴广西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科技队伍建设,
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和
7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若干规定:

六、凡在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
以上的非本县籍的科技人员,每四年给一个月探望父母的假期,路费报销办法与第
五条相同。
凡从区外或本区内地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
十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或原籍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原籍)工作需
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原籍)工作;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
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凡从区外或区内其他市、县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
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
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凡原籍不是四十八个边远区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分配、调往到边
远地区县工作多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是外省籍的可逐步调往到交
通比较方便的城镇工作;本区籍的可逐步调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工作。
七、今后,凡从区外调入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其已参加工作的配
偶和一至两名子女可以调同一地安排工作(原属集体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在
集体单位,下同);家属系农业户口的,其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均可迁
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工资类别高于调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来
工资金额,超过九类的只保留到九类(以后如遇工资调整,不冲销,下同)。
八、凡从区外或本区内地调入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师相应
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具有大专毕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员,其原来工资类别高于调
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工资金额;其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入同一地
安排;其读中、小学的子女可以在城镇中的亲友处寄读;其家属、子女,在招工、
招干、升学等享受本地干部同等待遇。凡调入或现在这些县(含自治区、地区驻这
些县的单位)工作,符合上述条件非本县籍的科技人员,参加工作满七年(本人和
配偶是本县籍的满十年),其家属系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可以迁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无理要求调离边远地区县的,其家属
户口仍迁回原籍农村)。
第七、八条有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
或自治区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开列名册,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核后下达指标,分
别由地、市、厅、局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 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市)名单

河池、宜山、罗城、环江、南丹、天峨、凤山、东兰、百色、田阳、田东、平
果、德保、凌云、乐业、田林、西林、上林、马山、天等、融安、忻城、上思、灌
阳、资源、恭城、昭平、蒙山、富川、崇左、扶绥、隆安、武宣、象州、防城、靖
西、那坡、大新、龙州、宁明、凭祥、巴马、都安、金秀、融水、三江、龙胜、隆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