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
发表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50523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条 企业需要招用职工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申报,申报的内
容包括:所需职工数量、职务或工种、年龄、性别、学历、资历以及业务专长等。
经北海市劳动局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收,也可由企业自行招收或由劳
动服务公司和企业联合招收。不论那种方式,均应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新招职工试用期为半年。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市劳动服务公司
统一办理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
对录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的经营要求进行管理,可以根据生产需要
,举办各种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工人,提高劳动力素质。
职工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和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企业招聘农村劳力或内地职工,需经北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婚丧等假日
待遇,以及合同中订明的其他权益。职工享有工资的节假日为:公休日每周一天;
法定节日七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婚假三天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病假和非工伤假,全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工资照
发,超过十五的病假、事假等假期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
保健。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因生产、技术情况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富余的职工,或经
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经企业工会同意,
可以辞退。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职工因工伤、疾病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女职工怀孕或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对于被辞退的职工,企业必须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半年平均
月工次,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试用期间辞退的,发给半个月本人工资;工作半
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
月本人工资;工作十年以上的,前十年每年发一个月本人工资,第十一年开始每年
发一个半月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