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年8月1日
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享受村级正职待遇,专职工作人员*
享受村级副职待遇,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略低于村级副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