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发表部门: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1995年11月15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1995年3月7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三章 生 育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妇女的生育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
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第四章 节 育

第十八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夫妻,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除患禁忌症者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妇女不满*
40周岁,夫妻必须有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自*
理,避孕、节育措施失败主动声明者除外。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
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除享受正常婚假外,再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除享受正常产*
假外,再奖励产假45天。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育龄妇女拒不上站接受孕情检查的,罚款100元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