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发表部门: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96年6月1日
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1996年5月16日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培养少数*
民族特别是鄂伦春族各级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培养鄂伦春族及其他民族的妇*
女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