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发表部门: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90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
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9日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市男性公民,除正在服现役的以外,应当参
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