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表部门: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发表日期:19940815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8月15日 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
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性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从女职工中
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