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3号)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92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23号)

现发布《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自199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23日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配备遵守国家法律、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具
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与办学内容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
,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年龄男不超过75岁、女不超过70岁的专职正副
校长或者正副主任。高等教育层次学校的正副校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工作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