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发表部门: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020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
,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