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表部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102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于1994年11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1月2日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登记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
(二)生产或销售假冒劣质商品;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
(四)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五)印制、播放、销售、出租反动、诲淫诲盗、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内容的
书刊、画片和音像制品;
(六)利用色情、赌博等非法手段招徕顾客;
(七)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八)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或欠税;
(九)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雇用童工,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私营企业不得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手段强迫劳动或延长劳动
时间,严禁虐待、侮辱、殴打或非法拘禁职工。不得引诱、教唆、胁迫职工从事违
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