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发表部门: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年8月16日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1980年5月28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
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
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
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
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三、第八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增加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
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五、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中,“代表名额由驻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修改为“代表名额由驻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
委员会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
三款。
七、增加第十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八、第十四条第四款中“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聚居境内代表总名额的百分*
之三十”,修改为:“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