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年1月1日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八条 公共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二)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吸毒、贩毒;
(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测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污损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雕塑、建筑设施;
(九)进行色情服务或者组织、雇佣、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色情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