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年1月1日
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1996年9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

第八条 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暂住证》。
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须同时提交原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出具的婚姻、计生状况证明及本市区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