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修正)
发表部门: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修正)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
据1995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修正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予收容劳动教养:
(一)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呆傻人;
(二)严重疾病患者;
(三)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五)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