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发表部门: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6月3日公布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3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具有鉴定胎儿性别技术条件的机构、人员以及妊娠期间的妇女,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 省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
技术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负有对有关技术人员教育和*
管理的职责。有关工作场所应有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示。
第五条 医学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
技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应予拒绝。
妊娠妇女及其亲属不得违反本规定要求鉴定胎儿性别。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了解原*
因。如发现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
妊娠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推*
迟安排其第一胎生育,或不再安排照顾第二胎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