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6月3日公布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3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
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
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各级医疗单*
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计划证》*
。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